多交的定金可否要求退还?
作者:邹慧
法官:我公司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配件买卖合同,并约定我方先交纳2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由于签订合同时资金较宽裕,故我公司在交付定金时多给了对方10万元。当时想,反正以后定金要抵作价款的,没想到后来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导致我公司未能如期履约。
我们知道“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再退还,但对方连我们多交的10万元也给扣下拒不返还了。
请问:对方这样做是否违法?我公司能要求他们返还多交的10万元吗?
刘先生
刘先生: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余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你们双方虽然约定了20万元作为定金,但实际交付了30万元,并且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变更了定金合同。所以你们之间的定金实为30万元,对方是可以依据定金罚则没收你方多交的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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