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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

日期:2018-01-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

定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迟延履行金等法律术语都是在民商事领域或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的高频词汇。但是受法律知识水平等因素限制,普通百姓对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导致混用、错用甚至是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些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它们表现出来的法律效果却大相径庭。

一、 关于定金

何谓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定金的注意事项:

(1)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2万元的定金,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2)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2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乙退还该2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乙总共须返还甲4万元。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无比重要的内容)

“订金”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质却是截然不同。准确来讲,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预付款。换句话说,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正因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个人经常会利用普通百姓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设下文字陷阱,妄图借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意图。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合同上写明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二、 关于违约金

何谓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通过制裁违约行为的手段,来达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注意事项:

违约金约定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否则极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4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说大家在平时签合同时,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否则会被认定为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进行主张。通常做法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条款中对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个。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了2万元定金,同时双方又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赔偿对方3万元违约金。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违约拒不履行该买卖合同,甲方最多能要回多少钱呢?大家可以不要着急看答案,最好在心中先计算一下。

正确答案是:5万元。可能很多朋友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是5万元呢?理由如下:

第一种情况,若甲方主张定金条款,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是不要忘了前文所述的内容,不得同时主张违约金,因此甲总共会得到4万元。

第二种情况,若甲方主张违约金,此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3万元违约金,外加乙方原额退还的2万元定金,此种情况下甲方可以要回5万元。

通过上述两个简单的小例子,相信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涉及违约金和定金到底该如何选择时,都明白该怎么做了吧!

三、 关于滞纳金

四、 关于迟延履行金

1、何谓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

2、迟延履行金的注意事项:

(1)勿将“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相混淆,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清楚二者的作用和性质。迟延履行金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其设立的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各项给付义务。而所谓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它只是前文所述违约金中的一种,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勿将“迟延履行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相混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不加区分。但二者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时间等都不尽相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依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必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前提下,也是属违约金的一种。而“迟延履行金”如同前文所述,特指适用于执行阶段。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希望大家通过本文的学习,能够对上述“四金”有一个初步了解和认知,并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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