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类型的定金担保是否都具有从属性
就违约定金而言,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亦无效,除非定金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违约定金一般具有从属性。对于成约定金而言,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其存在并不具备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一旦成立或生效,成约定金的功能即告实现,立刻发生抵作价款或收回的法律效果,因此,其在消灭上不具有从属性。对于立约定金,也难以认定具有从属性。例如,在张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买房人交付款项的性质是违约定金还是立约定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是在意向书上约定的定金,定金条款形成的时间以及定金的交付时间均在房屋买卖主合同订立之前,因此,意向书上约定的定金只能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不是担保房屋买卖主合同义务的履行,相对于房屋买卖主合同而言,该定金并不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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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类型的定金担保是否都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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