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分为哪几类
学理上将定金分为以下五类:
(1)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督促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立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即立约定金从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不订立主合同则属于违约,交付定金方不订立主合同,不得主张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订立主合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预售(购)合同中的定金多为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即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自交付定金时起认定合同成立或者生效。可见,成约定金不是一个独立的、从属的合同,而是合同的要件。当然,给付定金的一方虽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成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3)证约定金。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证约定金仅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该定金的交付一般标志着合同的存在,故本身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4)解约定金。即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解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约定解除权。
(5)违约定金。即以定金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给付定金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须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仅规定了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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