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押金有什么区别
押金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受偿而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一定数量的金钱。通说认为,押金亦属于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属于金钱担保的范围。因此,定金与押金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一方按照约定向对方给付的金钱,在合同履行后都会发生返还的后果,均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等。但两者是不同的担保方式,存在如下区别:
(1)两者的交付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时间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往往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而押金的交付可以是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2)两者的设立人范围不同。定金的设立人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押金的设立人可以是合同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两者的担保对象不同。定金担保的对象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立约定金的担保对象是合同的订立,成约定金的担保对象是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违约定金或解约定金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而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并不是合同的主给付,而是合同中的从给付(如退还容器的给付义务、赔偿损失义务等)。
(4)两者的给付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虽然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押金数额的约定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往往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额。
(5)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且有定金罚则的适用;而押金只约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无罚则的适用。就是说,给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当然地丧失押金;接受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也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当然,如果押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定金构成要件的,可以按照定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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