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具有多重性质的,如何适用法律
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希望通过约定定金条款一并实现数个目的的情形,此时约定的定金则会有多重性质。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的定金作为双方合同履行之担保,在出卖人尚未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定金就具备了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多重性质。对于多重性质的定金,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如果约定内容包含违约定金的性质,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即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如果约定内容不包含违约定金的性质,则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处理。第三,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来达到解除合同等目的的,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使定金发生约定的法律效果,可不再另行计算损失赔偿。但解约定金能否适用还要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相对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则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以解除合同通常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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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具有多重性质的,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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