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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认定差额补足承诺并无明确的法律性质,通常作为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交易所挂牌产品、委托理财等商事交易的增信措施,为金融产品提供信用保障。认定此类差额补足承诺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全文,以还原当事人的本意为基础,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如通过条款文义可以判断差额补足承诺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按照约定处理。
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法确定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认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主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标准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在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在主张保证期间经过的同时,亦不影响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此,二审判决在旭某航空公司、蓝某学院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黄某安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采纳旭某航空公司、蓝某学院的诉讼时效抗辩,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有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保证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保证合同订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各方利害关系人掌握信息不对称,没有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缺乏对保证人知情权的保障尤其是没有事先的强制性保障规定,可能引发损害保证人等权益的情况。与企业保证人相比,个人保证人是保证关系中的弱势法律群体,其受到权益损害的情况也最为突出,更需要重点保护。
分期履行的债务均系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审查认为,该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信用保全白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评查+担保审查”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察企业资信程度,该企业可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
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借款人有多个保证人,出借人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生效前,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生效后,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上,是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目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而诉讼管辖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首要程序,管辖规则是否明确将在客观上影响诉讼效率,也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笔者尝试从实际案例引入,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原保证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如何认定民事活动以当事人自治为原则。被告冒沐在《借款结算书及还款计划》下方空白处签字,并未表明自己的身份,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的主张认定其担保人身份,故冒沐对该笔借款不宜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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