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法确定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认定
参考案例 某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等诉哈尔滨华某某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4-08-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2)鲁民终59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只有当被担保的主债权合法有效且数额可以确定时,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法确定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无从谈起。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提供担保的基础已不存在,原股东虽作为保证人,但已与公司没有关系,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尽管股权转让后原担保并未撤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此时保证人与公司已非利益共同体,而是构成纯毫无关联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故此时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涉案协议及附件,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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