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订立《售后回租赁合同》,后承租人违约,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某新材料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承租人在调解协议项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承租人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某新材料公司要求其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该公司自身资信担保,申请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诉讼保全。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该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信用保全白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评查+担保审查”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察企业资信程度,该企业可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适用担保审查方式,通过府院联动构建融资租赁“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天津自贸区法院联合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出台《信用担保保全遴选推荐操作规程》,通过企业申报、管委会遴选、择优推荐的形式,确定“白名单”企业,允许其申请诉讼保全时以自身资信进行担保。该机制的适用大幅提升了保全案件的办理效率,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助力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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