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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如何解决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履行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往往还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当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时,如何保护这些第三方的权益,是法律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讨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实现自己的权益,此时,法律提供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救济途径。代位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撤销权则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某些危害债权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进行深入分析。
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经法院审理查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时,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并结合案件事实确认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如果当事人坚持请求继续履行的,或者虽然表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不主张终止(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应当注意,当事人可以在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请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能认为构成重复诉讼而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如何理解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二者之间的关系?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重新协商既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确定合理期限进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另一方明确拒绝协商的,为尽快让当事人从不利的合同束缚中解脱,应当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应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违反预约合同,能否强制缔约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意向单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对于所涉房屋的交房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要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一步磋商。但就具体事项磋商的权利属于被告专属,不具有代履行性,也不适于强制履行。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应履行哪份合同胡某与陈某双方之间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了化肥订购合同。而对于数量以及价格均未明确的变更后的第二份合同,应推定为未对原合同变更,故应当履行第一份合同。所以,合同主要标的的变更,应当具体、明确,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变更合同。
债务人无力付款,第三人主动加入并付款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吗在债务人不能正常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到现有债务中来,并主动履行了债务人尚欠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异议的,应当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他人履行合同后,代付的款项还能追回吗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施加任何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而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时,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理论界对“继续履行”是否为责任承担方式还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继续履行”应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其又作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观点认为,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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