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白纸写黑字,与平时说话可不一样。合同一旦生效,便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书在诉讼中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合同发生效力以后,当事人想再对其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按照规定更改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同意。如果对方不允许更正,当事人就必须对合同中出现错漏的地方承担责任;因而合同的文字表述要力求严谨,切忌在合同中使用模棱两可或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
实践中,因为合同的文字含糊不清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例如,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后来,李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张某为李某出具了一张凭据,上面写着“还欠款2万元”。后来,张某因李某迟迟不归还其余欠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其余欠款3万元。庭审中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李某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意思是,张某实际收到了李某归还的2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作huan,表明李某已经还款2万元,仍然欠款3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作hai,意思为李某还有2万元未归还。
又如,某餐饮公司经理王某与距离该市百余里之外的某养殖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养殖场在一年内为王某的餐饮公司提供10吨草鱼,并由养殖场送货到王某处。价格以当时市场价格每公斤8元为基础,随行就市。随后,双方按每公斤8元的价格交易了5吨。半年之后,王某发传真给养殖场仍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再供5吨草鱼,此时养殖场则以其当地鱼价上涨为由,回复王某只能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供货,而王某却以本地鱼价未涨为由拒绝。由于养殖场未继续供货,王某遂以养殖场违约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养殖场按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以每公斤8元为基础而“随行就市”,但这是不确定的概念,由于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而合同没有言明随何处的“行”,就哪里的“市”,导致了养殖场仅仅以其所在地的“行”、“市”,来决定王某应当接受的价格,而事实上养殖场无权就此单方决定并强加于王某。养殖场的失误在于签订合同时,没有把随行就市的履行地点明确为养殖场所在地,这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因。
上述案例说明,合同中的一个关键词语表述含糊,就可能使合同产生歧义,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因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的每一条款的文字都要用准确、恰当的语言来表述,避免引起误解和理解上出现偏差,保证合同得以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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