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买受人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形下,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答: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买受人通过支付部分首付款,并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的方式进行房款交付。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一般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商业贷款,一种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周期较短,而公积金贷款的周期较长,商业贷款对买受人条件的审查相对较为宽松,而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标准就比较严格,另外,贷款办理过程中还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合。所以,出现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购房人贷款资质时作出不予批准的情形,是可能存在多种原因的,有买受人自身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或者收人情况不符合要求,也有房屋所有权人不予配合。
那么,在买受人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对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买受人能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房款,则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出卖人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等义务;如果买受人缺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的经济能力,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履行方式已不可能,则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解除,出卖人主张继续履行的,经释明后仍坚持主张的,应当予以驳回。
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考察导致贷款无法办理下来的原因来确定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付款系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如合同约定以办理贷款的形式付款,则意味着出卖人同意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即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办理贷款负有协助义务,出卖人的该项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该两种义务性质不同,在责任承担方面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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