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如仍要求债务人随时准备履行债务显然有失公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第529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吗?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吗?
《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3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例如,甲向乙购买活鱼100斤,约定10日后交货,如果乙提前将活鱼送到甲处,将会给甲增加负担,甲需要另外承担仓库费用、饲养活鱼费用等,这损害了甲的利益。但是如果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因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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