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如何认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和提供服务时间因标的不同而不同。根据《民法典》第512条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例如,使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纸质图书。
(2)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
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如果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例如,通过在线教育机构购买课程。
(3)标的物为釆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例如,通过读书软件购买电子书。
(4)电子合同的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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