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担保合同
如何认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提供担保时的不同效力。从该条规定来看,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的思路基本一致,采取的都是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思路。可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采纳的是代表说。即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应依据《民法典》关于法人代表制度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是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见,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影响力,且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等公共利益问题,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不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对主债务及保证期限进行展期,其效力是否及于反担保人。
合同约定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相同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如果合同约定的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与其所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相同,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即保证人保证责任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关于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7则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关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进行展期的约定,对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反担保人仍应按照原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应全面审查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不能仅因自然人未到庭抗辩就认定自然人同意提供担保
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前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此后债务人又以该担保物为自己的后一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就前一债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能否主张优先于后一债权的担保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显示,原告张先生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原告与陈女士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被告作为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