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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民间借贷中签订了以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其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为保证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需将担保标的物一一商品房的所有权转让给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出借人据此享有以商品房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民间借贷中,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法定类型,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前提下,当然可以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
公司违规为他人民间借贷作出的担保决议被撤销的,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撤销决议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内部行为不影响公司与外部第=人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内部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均未规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受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影响。
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公司的章程并未规定对外担保决策机关的,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由哪个机构作出
公司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对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定机构决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保的,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无论从该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证书的名称或其语言表述来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都应当认定其所作出的行为性质属于保证。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法人职权。但并非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所有与法人有关系的行为都是法人行为,其个体的独立性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能决定了其所作出的相关行为也可能是其作为自然人主体而为的。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是否应当限定在已经发生的范围内,债权包括现实债权和将要发生的债权。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转让的债权不仅包括现实的债权,对于未来发生的债权,立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转让。因此,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态度。
民间借贷中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其性质如何认定,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以一定的金钱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金钱担保的典型形式为定金,此外,未被立法明确而在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押金,一般也被视作金钱担保的一种形式。金钱担保的机理在于通过一定数额之金钱的预先交付及其得丧规则,对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履行,保障债权实现。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债权人能否因担保物暂无法执行而起诉?法院暂无法扣押执行,并不是无法执行,A银行在法院确定无法执行前不能对本案债务人王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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