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债权人能否因担保物暂无法执行而起诉?
作者:刘卫兰
【案情】
王某因购买汽车向A银行申请办理专向分期付款贷款业务,并以该车作抵押,进行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了《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和《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A银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王某的车辆担保财产依法变价,A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法院作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申请人到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该车辆仍被其他机关扣押,法院暂无法扣押执行,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A银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尚欠借款。
【分歧】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法院暂无法强制执行,债权人能否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借款。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暂无法扣押执行,并不是无法执行,A银行在法院确定无法执行前不能对本案债务人王某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A银行与王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存在担保关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不阻止债权请求权的行使,A银行有权对王某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A银行与王某签订了《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和《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存在担保关系。一方面,法院依据实现担保物权裁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对担保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对担保物进行变价后,变价所得款项多于或等于尚欠款项,则在欠款范围内受偿;变价所得款不足以清偿借款的,债权人就未清偿部分对债务人仍有求偿权。本案中,该车辆仍被其他机关扣押,法院暂无法扣押执行,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A银行的担保物权暂无法实现,为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A银行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清偿债务。另一方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方便、快捷、非诉实现担保物权的一种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不等同于放弃债权请求权,因此,A银行对王某的债权请求权并不因A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而消灭,王某有权提起诉讼,但王某不能再对担保物汽车提出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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