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债务人为了获得足够的贷款,往往既要提供保证人,又要提供物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之时,就发生了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倘若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了实现债权的方式和顺序,自然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倘若没有约定,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对选择二者当中任何一个或者二者来实现债权。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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