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根据《民法典》第386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例如,甲欠乙100万元,甲将自己价值120万元的房屋一套抵押给乙,约定假如甲到期不还款,那么乙就可以变卖该房屋,将所得价款拿出100万元清偿甲对乙的欠款。
担保物权由谁享有?
在我国,担保物权是债权人的权利,由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是债权人由于担心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而存在的权利,其本质是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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