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让与担保是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 ( Fiducia)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行为" (Treuhand)成分,经由判例学说所形成的一种非典型物的担保制度,并由学说和判例发展而来,它受制于不同的社会条件。让与担保包括狭义的让与担保和卖渡担保两种类型,通常所谓的让与担保,仅指狭义的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产后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虽比较接近,但也有着明显区别。
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其一,从担保物权利转移的时间来看,让与担保是在担保设定之初就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后让与担保则是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后才转移担保物权利给担保权人,即担保物权利转移的时间有先后之分。
其二,从担保权人就担保物所取得的权利状态来看,让与担保权人实际取得了担保物权利,其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处于既得状态,虽然这种权利具有从属性、暂时性和受限制性;而后让与担保权人基于后让与担保仅取得的是期待权而非现实物权,期待后让与担保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要求担保人转移担保物权利,其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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