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说来,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要与债务人一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仅限于不能清偿部分的1/2。例如,第三人以宅基地为抵押向债权人作担保,因宅基地不能抵押,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债权人明知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仍协议订立该担保合同,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因此,该案件符合第一种类型当中的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部分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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