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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占有改定不能设立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设立所要求的动产交付,应以质权人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质物为限。当事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不符合质权设立所要求的交付标准,质权不能设立。当事人约定由受托人履行质物监管义务的监管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监管人承担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无过错的,不承担监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未还款,是否有权索回质押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即债务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债务人如约履行义务,亦有权取回质押物,质权人应返还原物。
动产流动质押中质物交付的判断及责任认定在动产流动质押中,通常由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签订三方协议,由出质人将财产交付给受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进行监管。对出质人交付质物的判断,不仅要求质物由监管人接收,且要求质物持续处于监管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以确保在实现存货流动性的同时,满足质权的担保功能要求。对监管人实际控制的认定,须从合同约定和实际监管情况两方面综合考量,监管人须履行对质物的审核查验、保管监管等义务,以实现有效的管领控制。此外,对质权人合同利益的救济,并不受质权未设立的影响。质权人可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人承担责任。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可否转让
债务人的哪些权利可以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期间,质权人可否为了担保债务将质押物再次质押给他人
质押物并未转交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和质权是否有效
质权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拖延行使质权的怎么办质押合同对于质押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是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质权人丧失继续占有或者留置质物的依据,应当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反之,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也必须积极行使质权。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二是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同一动产上设立质权后被留置的,质权和留置权谁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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