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动产上设立质权后被留置的,质权和留置权谁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无论留置权是产生在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小汽车一辆做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因车辆故障,乙将该车送到丙处维修,欠丙维修费5万元未支付。丙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乙享有了债权,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丙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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