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并未转交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和质权是否有效?
质押合同有效,质权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29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权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发生效力。但是,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动产质权并不生效;只有出质人实际转移质物,并交付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未交付质押物并不意味着质押合同没有效力,只是质权并未成立,质押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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