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留置权人没有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时,留置权应该在何时实现
情景再现
仲某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一辆汽车放到谢某的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谢某将汽车修好之后,通知仲某来开车时,仲某却拒付汽车修理费。于是,谢某将汽车留置。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期限。一个月之后,仲某仍然没有将钱付给谢某。那么请问,此时的谢某应该怎么办?是否要行使自己的留置权?
依法解答
此时的仲某还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该物并从中变价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本案中,距离留置开始才过去一个月,两个月的期限还没有到,谢某还无法行使他的权利。如果两个月后,仲某仍然没有履行债务,此时,谢某就取得了留置权。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总结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案例中的现象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权利。但是,他们权利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公平正义,同时也要顾及债务人。因此,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只有在两个月届满之后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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