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期间,质权人可否为了担保债务将质押物再次质押给他人?
根据《民法典》第43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当然,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再次质押给他人。但是前提是必须获得质权人同意后才能转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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