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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期间,谁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日期:2021-04-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96次 [字体: ] 背景色:        

质押期间,谁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质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430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归谁所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质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质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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