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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汇票出质的规定

日期:2021-0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4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汇票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441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只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质权还不能生效,还要将汇票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才能设立。

以汇票出质,汇票兑现日期先于质权担保的债权到期的,该怎么办?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有价凭证、远期汇票,是指存款人通过向开立了存款账户的承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保证在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经银行审核通过后形成的一种有价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也就是承兑汇票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442条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此,如果汇票兑现日期先于质权担保的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兑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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