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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与合同未生效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求,对双方具有一定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
事后补签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仍属有效原告向被告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被告郑某也认可实际收到这笔款项,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也根据合同约定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认可原告成为某公司的股东。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之规定。关于齐某提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事后补签,怀疑其真实性的意见,其一、齐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股东会决议上面股东签字是后续补签的;其二、即便属实,合同补签只是将早已成立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补签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且并未对合同主体造成负面影响,且事后进行补签恰恰是对股东会决议的追认。故原告齐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其相关诉请亦不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原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案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原告正处于因精神问题再次住院期间,且出院医嘱明确原告出院后需有专人监护以防意外。涉案合同系同声传译的培训合同,课程名称为剑桥新能源专业翻译班,该课程对学员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精神健康状态要求都较高,以原告现有的精神健康状态难以承受,故原告与被告订立培训合同的行为与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态并不相适应。且原告与被告订立培训合同并支付培训费的行为,事后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原告法定代理人在知晓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事宜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做出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的,则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合同的某个条款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的,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应遵照履行。
口头约定合同,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强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订立口头形式合同时,对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等内容需明确,可以对双方约定合同条款时进行录音或双方在提货单上签字确定,以免出现合同内容不一致。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影响合同基础应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的主要问题在于案涉抵押协议中流押条款无效以后能否认定抵押协议整体无效,也即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与合同整体效力的关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也即无效条款系合同基础或主要目的,应认定合同整体无效。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是否有效在签订重大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应该双管齐下。尽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两者具备其一,即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是签订重大合同时,我们建议公司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该双管齐下,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为合同安全保驾护航。
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既要盖章又要签字,其合同效力如何我们认为,《合同法》应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但不应允许当事人自行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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