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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专栏简介

合同效力

  • 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4-12-15 点击:2次

    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双方以签订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书上签名之前,甲有权反悔,案涉合同并未成立。但甲存在缔约过失,应赔偿乙的信赖利益损失。

  • 合同效⼒的认定
    日期:2024-03-29 点击:54次

    合同效⼒的认定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事法律⾏为;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法律⾏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法律⾏为;⾏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事法律⾏为等。

  •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日期:2023-12-23 点击:39次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应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仅在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给付者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将犯罪线索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以避免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利。

  •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
    日期:2023-07-15 点击:71次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对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作为生效要件,不能直接推定该约定为认定合同生效的要件
    日期:2023-04-17 点击:113次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作为生效要件,不能直接推定该约定为认定合同生效的要件现实交易中,“附生效条件合同”的适用十分广泛,“附条件”中的“附”,有“附属”的含义,应当将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明确区分开。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内容。对于附生效条件合同中“条件”的设定,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公众对“条件”的设定较为随意。

  • 确认合同效力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制?
    日期:2023-04-02 点击:110次

    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是确认合同有效,是对缔约事实的确认并非涉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原告的诉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

  • 无效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03-30 点击:246次

    无效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的裁判规则民法典对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的区分。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包括外部的表面行为即伪装行为和内部的隐藏行为。分别认定对于通过虚假的外在表示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因为并非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三要件”中的意思表示要件有欠缺),所以虚假标示在外的行为是无效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3-03-14 点击:444次

    鹏某公司知道刘某某不仅是某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华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代理华某公司从事民事行为。即使华某公司否认刘某某代理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刘某某代理华某公司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华某公司承担。

  • 如何理解无效合同与未生效合同的区别?
    日期:2023-03-11 点击:118次

    合同无效与合同未生效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求,对双方具有一定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

  • 事后补签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仍属有效
    日期:2023-02-02 点击:223次

    事后补签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仍属有效原告向被告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被告郑某也认可实际收到这笔款项,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也根据合同约定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认可原告成为某公司的股东。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之规定。关于齐某提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事后补签,怀疑其真实性的意见,其一、齐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股东会决议上面股东签字是后续补签的;其二、即便属实,合同补签只是将早已成立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补签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且并未对合同主体造成负面影响,且事后进行补签恰恰是对股东会决议的追认。故原告齐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其相关诉请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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