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朿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
第八条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朿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1)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
(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
(3)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实施权的;
(4)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成果权等技术成果权的;
(5)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人身权利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观点】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形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例如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其他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又如,遗嘱将全部财产遗赠他人而剥夺了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违反继承法关于应继份额的规定,则剥夺法定继承人应继的遗赠部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法律行为之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数个,其中之一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则该买卖中仅买卖禁止流通物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3.法律行为非主要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例如劳动合同约定“T.伤概不负责”,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而应认定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有效。
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川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相关案例】
1.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经过公证的合同成立,自成立时候生效,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损1^111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经成立。(2)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8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5期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一南阳市迪天缘旅游开发公司诉杜克华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签订合同处置转让包括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风景区,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转让的内容无效。即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案号:(2008)淅民商初字第18号审理法院: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来源:《审判研究专刊》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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