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封建迷信”为交易目的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赵某萍诉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王某萍系珠宝文化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赵某萍参加了王某萍于2015年11月1日在其家中组织的“易经风水高端私人聚会”,主要宣讲水晶洞具有转运招财等特殊功能的风水内容。2015年11月3日,赵某萍在珠宝文化公司购买了5个水晶洞,支付了一半价款97218元,另向王某萍出具了余款97218元的欠条。赵某萍称其按照王某萍和“风水大师”所说天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但生意比原来还差。后赵某萍醒悟,找王某萍要求退款,王某萍拒绝。故赵某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向赵某萍退还货款97218元,取回货物5个水晶洞,赔偿损失291654元。王某萍反诉要求判令赵某萍支付水晶洞欠款97218元,支付利息损失。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萍与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案涉合同无效,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应将收取的货款返还赵某萍,赵某萍应将案涉水晶洞返还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民事活动均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坚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案涉合同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本案合同传递的系不劳而获、不务实际、崇拜虚无的封建迷信思想,明显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本案中,珠宝文化公司通过组织风水聚会活动宣讲风水、招财、转运等封建迷信思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故本案买卖水晶洞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赵某萍有权要求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退货退款;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无权要求赵某萍继续支付剩余货款。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中需要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涉案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为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过程反映了国家的社会价值取向,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缺乏裁判依据的,可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但由于公序良俗的内涵较为丰富,给司法裁判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尺度,易出现价值取向判断的分歧。本案中,赵某萍通过购买水晶洞并向其浇水许愿等方式来达到发财的目的,将自身命运寄托于虚无缥缈、宣扬不劳而获的迷信思想显属荒谬。法律不保护以封建迷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案涉水晶洞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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