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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专栏简介

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之认定
    日期:2023-07-23 点击:37次

    不当得利之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一方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即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对此笔者不再赘述。但是,对于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的理解也应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

  • 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向指示人主张
    日期:2023-07-23 点击:57次

    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向指示人主张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在涉及多人关系的指示给付形成的不当得利中,法律处理上应当关注到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指示给付中因原因瑕疵项下之资金瑕疵导致的不当得利,应以指示人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

  • 涉案是不当得利还是合伙纠纷?
    日期:2023-07-23 点击:43次

    涉案是不当得利还是合伙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不当得利纠纷中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3-07-23 点击:53次

    不当得利纠纷中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在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中,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其理由是:1、原告对消极的事实无法举证;2、从公平的角度看,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利益,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依据;3、能证明收受利益的相关证据多在被告控制中,从离证据远近的角度看,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 不当得利中对“没有合法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23-07-23 点击:41次

    不当得利中对“没有合法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起诉不当得利纠纷,其已经证实被告取得其10万元承兑汇票,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原告因此受到了损失,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应当举证证实其取得该10万元承兑汇票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虽然证据显示被告是以和平的方式取得该汇票,但不当得利不以是否以合法方式取得为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该10万元汇票。

  •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否停工并主张赔偿损失的相关裁判规则
    日期:2022-10-18 点击:181次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否停工并主张赔偿损失的相关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除返还承包人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承包人有理由认为发包人可能丧失给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给付工程款。在承包人起诉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承包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
    日期:2022-10-17 点击:498次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日期:2022-10-06 点击:273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1.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3.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4.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 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 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他人所签订合同是否一定为无效
    日期:2022-10-06 点击:89次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他人所签订合同是否一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
    日期:2022-10-06 点击:138次

    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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