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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能。不得就不动产行使留置权,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的问题较为突出,常导致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不能取得相应工程款,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1]中明确提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2] 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延续和完善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规定。但是对于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及如何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产生较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要点梳理汇总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款。
工程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效力范围不同于抵押权等担保权,该优先权的效力范围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而非由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4.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发包人未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检查,承包人能否据此顺延工期可以。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吗可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能否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可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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