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
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相关观点】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I.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直接的限制作用,条
件的成就与否,可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能够使行为的动机具有法律意义,或使行为人能够避免因难以预见的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行为人同一意思表示的内容之一,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整体的一部分。因此,条件的无效,往往会导致民事行为本身的无效。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特别要件,同时它又是一种附属性要件,只有在具备成立要件和一般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影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它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民事法律行为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具体需要。有吋当事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并不希望让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产生效力,如当事人估计其经济状况、生产经营条件、生活和工作情况等经过一段吋期后可能会发生变化,而使原来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意义,这时,当事人就可以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加生效或消灭的条件,在条件成就后才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的风险和损失,使民事法律行为更好地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的效果。现代各国民法都承认除了法律规定限制的之外,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均可附条件。我国亦是如此。
二、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朿力,应当遵守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无论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都必须按照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客观规律,任其自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由此来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不得人为地加以干预。
人为地干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意义,使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加入了人的意志的因素,而且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因素,因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就由一方当事人加以控制,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发生动摇,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必须禁止这种恶意的行为。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所附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生效或者解除;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所附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原来的约定,确认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不解除。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非恶意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制裁恶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三、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附条件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以前,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还不能预料,这时当事人的权利虽然还没有取得,但是当事人在实际上有一种可以取得权利的希望,这种希望实际上具有权利的性质,学说上称它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允许加以侵害。例如甲许诺乙考上大学以后将自己用的电视机送给乙,但在乙没有报考时就把那台电视机出卖了,乙将来即使考上大学,也得不到那个预期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乙考取大学后可以要求甲赔偿。
附条件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对于条件的成就和不成就,应让事实在客观上自然的发展,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手段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即不允许当事人用不正当的行为加以左右。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该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一方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的情况下,如果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对方的附条件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这种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附条件法律行为在民事流转中的积极作用。
法律行为以允许附条件为原则,但是,并不是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有些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行使解除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法律行为,一般认为都不许附条件;如果附条件,则那个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否则为期限;(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定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5)条件必须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6)条件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相关案例】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甲某诉乙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第一,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的由委托人根据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确定受托人于处理受托事务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或处理受托事务报酬的承担与给付的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其风险性主要在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效果决定了依照合同受托人是否有权就有关费用与报酬要求委托人承担与支付,以及应支付数额的多少。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预付或偿还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费用及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义务。第二,《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未生效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诉中国拆船总公司签订拖航保险合同后即不提供适拖证书也不交纳保险费要求交纳保险费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吋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合同不生效,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只能向相对方主张依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4辑(总第38辑)
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一中同工商银行郴州市支行诉湖南省郴州制药原料厂等借款合同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就合同生效约定了条件,当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负有义务的一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1993)郴中法经终字第156号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卷)
4.条件成就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不视为为合同效力所约定的条件
一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北京世纪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案例要旨:“附条件”的目的在于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其在条件成就的时候生效或者失效。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在约定附某种条件的时候,该条件是否能够成就是不确定的,因而条件成就与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致的。条件成就与否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应视为为合同效力所附的条件,条件成就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不视为为合同效力所约定的条件。
案号:(2006)津高法民四终字第003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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