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相关观点】
—、《民法总则》第159条条文理解
按照本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在附停止条件下,当事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否则视为条件已成就;在附解除的条件下,当事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的成就,否则视为条件不成就。《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规定了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拟制效力。本条的立法理由,在于制裁不正当行为,保护因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
二、预售商品房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预售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时,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比如本来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但由于在建的商品房附近新修了高速公路,房价飘升。开发商见状就一直拖着不去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实际是想阻止条件成就,故对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这里要认定预售人不正当阻止合同所附条件成就,预购人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一定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使或阻碍条件成就。为此,《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都有相关条款规定,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
此即所谓条件成就之拟制。其立法理由,在于制裁不正当行为,保护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充分发挥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交往中的积极作用,维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严肃性。在当事人一方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实施了有利于他方合同利益的一定行为,付出了一定代价的情况下,法律尤其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精神,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达成的共识是:登记备案属于预售人的义务,而不是商品房合同生效的条件,预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仅预售人受行政处罚,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条件是否成就,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双方当事人在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后可能会后悔,不愿意合同发生效力或者希望合同尽快发生效力,违反双方约定附条件合同的初衷,不当阻碍条件成就或不当促使条件成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否定。为此,立法上专设有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拟制制度,防止当事人不当阻碍条件成就或不当促成条件成就。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者为因条件不成就或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如果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者为因此而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或者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则不构成拟制。二是当事人以不当行为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当事人之行为是否得当,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标准,如果当事人之行为专为阻止条件成就或促使条件成就,则为不当;如果当事人为其他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后果,或者行为人之目的系为其他正当目的,则不属于不当行为。
【相关案例】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纠纷发生后,双方签订《备忘录承诺书》约定支付剩余运费条件,若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所签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货损纠纷发生后,双方签订了《备忘录承诺书》,将“赔偿处理事宜得到共同认可”作为委托人支付剩余运费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约促使解决争议的条件成就,以便妥善解决纠纷。但自该备忘录签订后两年来,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亦从未以诉讼方式要求汇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备忘录中约定的条件始终不能成就。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为向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拖欠的运费。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97号来源:法信网
2.—方当事人为促成条件成就消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一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从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看,当事人一方负责产品研发费用及生产资金,另一方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及生产技术指导,该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E就吋失效,但一方当事人为促成条件成就消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号:(2008)苏民三终字第0115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