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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判断的标准在于被违反的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如果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公序良俗,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无关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则一般不仅仅只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应当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在诉诉中,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对某个合同明明知道其应当无效,然而就是找不到认定其无效的具体法律依据及理由。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由于该合同根本上就还没有成立。因为,未成立的合同,自然未生效,如此就很难找到能认定其无效的依据。而此前那种关于“该合同应当无效”的认识判断,实际上是对该合同“没有效力”的直观认知而已。因而,面对这种合同效力问题的困境,如果我们换一个新的思维角度,就立马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合同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只有两方签字的主合同条款是否成立与生效
合同义务不能作为合同生效条件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案涉《解除及支付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的结算金额、支付义务主体及支付时间及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为该协议履行的主要合同内容。
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故该第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相应起诉条件。因此,第三人如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而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
利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均系部门规章,不属于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此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据此条,利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情形下,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吗
《民法典》中可作为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60条强制性规范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民法典》中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规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1.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的,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对方因此享有撤销权。其在未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拘束力。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单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不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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