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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表意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日期:2020-0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表意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九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曰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要构成本条所规定的可得撤销的受胁迫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胁迫行为;二是须有胁迫故意;三是胁迫须为非法;四是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于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五是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二、商事交易中“胁迫订立合同”的认定

所谓胁迫,是指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商事交易的主体被认为在相关领域具有平等的专业知识和谈判地位,因此推定双方缔结的合同即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瑕疵,但这并不排除商事交易中的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存在。

三、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受胁迫的一方

可撤销婚姻不能自动失效,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撤销权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才会导致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撤销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可撤销婚姻的权利的人。根据《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撤销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是由于尽管受胁迫者包括婚姻当事人本人和近亲属,但因胁迫结婚的,主要违背的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损害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无效婚姻在程度和范围上对其亲友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没有权利提出。

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有可能是违背受胁迫方意志的。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按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的真实的婚姻意思,也就是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相关案例】

1.当事人被胁迫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胡琨诉成亚军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礼现场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婚礼主办方索要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强迫他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胁迫行为。为了婚礼顺利进行而当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号:(2015)三民终字第4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6日,第6版

2.受胁迫出具的借据行为可以申请撤销

——刘君诉王明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除此之外,均为可撤销合同。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来源:何志:《借款合同判例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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