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表意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中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朿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汀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要构成本条所规定的可得撤销的受欺诈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第三人须有欺诈行为;二是第三人须有欺诈故意;三是行为人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五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二、第三人欺诈可以构成合同欺诈的民事行为
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是指,独立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关于因为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被欺诈方是否可以请求撤销,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可能成为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即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究竟在何种情况下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成为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呢?有学者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使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进行欺诈,而且使用第三人欺诈较之本人欺诈更能使交易对手受骗上当,因此,第三人对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只要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即视同相对人本人的欺诈,就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该观点认为,相对人是否知道第三人的欺诈,是判断第三人欺诈是否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的标准。我国相关法律亦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担保法解释》第40条规定,在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本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属于欺诈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如果该行为同时符合欺诈的其他构成要件,该行为可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相关案例】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条约定不一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债权人对此应为明知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李战坤诉陈佳等民间借贷因资金循环回转及欺诈保证人杜丙坤、孙常法不承担保证责任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1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H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保证人在此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条约定不一,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债权人对此应为明知,因此,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本案中资金循环流转回到源头的现象,在民法上应当由资金的出借人和收款人共同证实借贷行为的真实、合法及正当性;在刑法上“借款合同”当事人或有诈骗保证人钱财之嫌疑,民法上对保证责任的判决否认,不影响刑法上对罪嫌的侦查和追究;如果在民事审判中能够认定属于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案号:(2012)苏民终字第002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辑(总第26辑)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骗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陈某某诉尹某某、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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