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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专栏简介

合同效力

  • 丙现在借住在乙的房屋内,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待丙去世,乙则将该房屋过户给甲,这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
    日期:2017-11-02 点击:389次

    丙现在借住在乙的房屋内,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待丙去世,乙则将该房屋过户给甲,这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甲杀死乙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 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内容不符,该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7-11-02 点击:634次

    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内容不符,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内容不符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例如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2月,合同内容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若实际合同从2013年1月1日已履行,则应视为先行履行的合同,即签订合同前已开始实际履行,该合同有效,先履行部分应当受该合同约束。

  • 未办理预售房屋登记手续是否影响房屋买窦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7-11-02 点击:195次

    未办理预售房屋登记手续是否影响房屋买窦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部分共有人出售动迁房的合同效力
    日期:2017-10-17 点击:210次

    部分共有人出售动迁房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特许经营合同”收入来源违法,合同无效
    日期:2017-10-10 点击:486次

    “特许经营合同”收入来源违法,合同无效特许经营项目涉及付费种类较多,社会资本方需明确哪些属于应纳入政府预算,由财政资金支付,哪些可以来自直接用户付费,构建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收入模式。例如一个污水处理项目还款来源可能包括污水处理费、资源保护费、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等。

  • 同村农户间签订的房屋共建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08-13 点击:189次

    同村农户间签订的房屋共建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不管在何种性质的土地上建房,所建房屋与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必须是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 合同条款与合同效力的若干裁判规则
    日期:2017-06-14 点击:140次

    合同条款与合同效力的若干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将公司发包给其他股东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6-11-20 点击:210次

    股东将公司发包给其他股东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股东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司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公司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行为。

  • 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6-10-19 点击:251次

    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在《物权法》上其实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6-09-27 点击:152次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并通过补偿协议约定装潢及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款来补足两份合同差价的,属于阴阳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应为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以阴合同确定房屋买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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