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及于委托代理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理解与处理该事情的能力,那么,其代表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理解与处理该事情的能力,则其代表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无效的,除非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如夫妇因在外地,故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侄子(15周岁)与买房人签订售房合同,约定出售该夫妇名下的房屋一套。一周后,周边房价暴涨,该夫妇认为自己售房价过低,遂以其侄子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李某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到场拒不同意追认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提出返还房款给买房人。此种清形下,鉴于李某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是代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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