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仅能提供发票,是否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仅提供结算单或发票原则上并不能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其还需要提交实际交付货物的相关证明,除非双方的交易习惯即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实践中,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逃避相关税费存在代开发票并无实际买卖的情形,有的经营者为了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假繁荣,向业务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买卖交易,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宜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扌日资料证明直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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