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所形成的合同,效力分别如何
答: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其订立的合同仍有效,只是存在合同有效却不能履行的问题。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一般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形成的合同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是有效的,若未能经其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并不生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本身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即相对人是善意的认为表见代理人有代为处理的权利。表见代理形成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有效的,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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