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待定
答: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 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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