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质押合同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21-05-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对相应的运输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其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便留置权。二是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入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

(3)“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二是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