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对相应的运输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其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便留置权。二是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入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
(3)“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二是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