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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浮动,亦不影响金钱质押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资金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债权人要求过户房产 流质条款被认定无效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经营权质押初论具有让与性是得设为质押的基础。经营权是一种价值权,这种价值权的首要外在表现即在于其不仅可以以金钱度量其规模,且有变现之可能性。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种流转即是经营权的变现让与方式。
生效的法院判决可否出质普通债权质押的标的是拟制的财产,其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就本案而言,本案所设质的债权属于权利质权中最普通的形式之一。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其财产权的性质又为其交换价值奠定了基础,其特点在于,其变现的功能是依附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存在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是可以设定质权的。
质押财产交由出质人使用后质权是否还有效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质押财产的返还只是使质权不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质权仍然存在,乙的请求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当质权人乙将质押财产汽车返还给出质人甲时,应当认定质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质权效力也丧失,即质押关系解除,质权消灭,乙的请求不应支持。
最高额抵押制度之最高额质权制度法律解析 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除了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上不同外具有诸多相同之处:一是二者在设立、转移和消灭上均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债权;二是二者担保的债权都是不特定债权;三是二者均有最高担保额的限制;四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均需要对担保的债权进行确定。基于此,我国《物权法》参照最高额抵押制度规定了最高额质权制度。
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解析 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使债权得以实现。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某种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作为标的物。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有关内容的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其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商标专用权人、专利权人及著作权人,但由于该所有权是有负担的所有权,也就是为质权人设定了质权的所有权。因此,出质人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关于股份、股票出质的有关内容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质权人与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份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质押的结果可能引起股份的转让,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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