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甲公司与李某又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李某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某区的四处门面房过户至李某名下。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涉案商铺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2012年1月9日,李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将四处门面房过户至李某名下。法院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而无效,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担保形式: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与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例如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而不再主张债务人还款。与此同时,债务人往往在诉讼中以买卖合同违反流质契约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对此,《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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