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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制度之最高额质权制度法律解析

日期:2013-08-05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1、新设了最高额质权制度

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质权制度未作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222条参照最高额抵押制度对最高额质权作了规定,所谓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质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除了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上不同外具有诸多相同之处:一是二者在设立、转移和消灭上均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债权;二是二者担保的债权都是不特定债权;三是二者均有最高担保额的限制;四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均需要对担保的债权进行确定。基于此,我国《物权法》参照最高额抵押制度规定了最高额质权制度。

2、权利质权的适用范围扩大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入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均采取列举的立法方式,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可以出质外,其他权利均不可以。不过,通过对比可知,较之《担保法》,我国《物权法》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还是大大拓宽了,如薪增了基金份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收账款等等,这必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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