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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质押合同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而订立合同的形式

日期:2013-06-12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释义】本条是哪些权利可以质押的规定。本条对哪些权利可以质押,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除担保法规定的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质押,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内容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汇票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必须记载"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内容未记载,本票即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必须记载"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内容未记载的,支票即无效。

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存款单是指银行、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寄托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仓单是仓库保管在接受寄托物品以后向寄托人填发的,仓单一般记载有寄托人的姓名及住址,保管场所,受寄物品的种类、品质、数量、包装,仓单填发地及填发的时间,保管期间,保管费用,保险状况等。仓单的性质是有价证券,行使仓单上记载的权利或对 权利进行处分,必须有仓单的占有,请求保管人交付寄托物,必须向保管人交还仓单。瑞士债务法第四百八十二条,日本商法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七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六百一十五条都有仓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一项或几项内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份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可以质押。有的股份、股票不可以转让。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份、股票不能质押。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原则上可以转让。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前者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合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自己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报请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方能生效。后者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合同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获得使用权转让费用,注册商标所有人仍保留其商标所有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上可知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即该两项权利可以质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按照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权的,除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由上可知专利转让权的专利权人通过合同转让其专利的一部或全部的权利。通过转让,专利权由专利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或者与专利权人共享专利权,专利权人因转让获得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受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的财产权,专利权人可以以此质押,设定权利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人身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属于财产权。使用权包括著作权人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以前述方式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这是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的兜底规定。担保法对哪些权利可以质押限定的比较窄,如果以后需要扩大范围,根据本项规定可以在其他法律中加以规定。

担保法关于对权利质权标的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比,要窄得多。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凡债权原则上都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从而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很广,而本节列举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不包括普通债权,也就是说普通债权是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还存在大量的"三角债"。权利质押过去没有立法,实践中也不是很普遍,一开始就将范围规定很大,实践中可能行不通,因此将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限定的窄一些较为适宜。而且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兜底规定,如果以后需要扩大范围的,可以在其他法律中加以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释义】本条对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而订立合同的形式作了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首先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权利名称、数额、担保的范围,权利凭证移交的期限,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权利质押合同成立后,出质人应当在质押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所谓权利凭证,是指记载权利内容的象征性的证书,权利凭证通常采用纸面形式。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果在质押合同订立前债权人已占有出质人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免交权利凭证。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如果只订立了权利质押合同,出质人没有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担保法的规定与国外民法的一般规定有所区别。国外民法一般将这些权利作为指示证券,以这些权利设立权利质权时,只以背书交付而成立,无须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由于我国证券法律尚不完善,因此规定此类权利设质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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