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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质押合同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日期:2013-06-12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质权人的孳息的收取权。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产生的,质物本身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无异议,质权的效力能否及于质物的孳息,以质物的孳息优先受清偿呢?依照担保法的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质权的效力不及于质物的孳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孳息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 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担保法规定,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物所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质物所生的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存款产生的利息。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成为质权的标的物。如果孳息是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如果孳息不是金钱,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孳息的价款优先受清偿。质权人有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的,应以对于自己财产同一的注意,收取孳息,并负计算的义务,所收取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次抵充原质权利息,再抵充原质权。例如,甲以一头怀孕母牛出质于乙,双方约定,如果母牛产下牛犊,该牛犊继续作为质权标的物。后母牛果然产下一牛犊,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甲没有清偿债务,则乙可以和甲协议以该牛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牛犊的价款首先清偿牛犊接生费用。如果依法收取的孳息在充抵收取孳息费用以后还有剩余,接着可以先抵主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主债权。例如,质权人收取了一头母牛所生牛犊,与出质人协议折价1000元,首先要充抵接生费用、喂养费用,然后充抵所担保主债权的利息,如果还有剩余就充抵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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