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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质权人是否可以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押期间,谁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生效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是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质权还未生效,还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办理出质登记时,权利质权生效。
民法典中汇票出质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只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质权还不能生效,还要将汇票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才能设立。
以应收账款设立质权的,核实该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义务应由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负担虽然《物权法》并未要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在设立质权时负担调查核实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性的义务,但考虑到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效率的提高和风险控制的可能性及该核实义务的目的在于防止出质人的道德风险所引发的权利冲突问题,应由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负担该项核实义务。在其怠于核实的情况下,该应收账款并不客观真实存在及存在抵销权等抗辩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票据权利质押与票据质押区辨票据质押,又称质押背书、设质背书、质权背书。何为票据质押,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权威准确的界定。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因此,背书质押,在我国票据法中属于背书转让汇票的一种方式。
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如何平衡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善意或者恶意两种情形。在受让人属于善意的情况下,会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带来不可预估的风险,同时严重影响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可能性,进一步加剧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因此,应着力寻求两种利益的平衡。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向质权人主张抵销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期,是否意味着质权消灭,因应收账款的质押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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